稅務稽查新動向 涉境外收入如何自查

2021 年 09 月 10 日   閱讀量:18.48萬+

一、「一查到底,嚴肅追責 」

近年來,稅務稽查在國家層面受到高度重視。為了提高稅收和信息交流的透明度,OECD全球論壇設立了一個自動信息交流對等審查小組( APRG),以監督 100多個加入 CRS協議的國家和地區。隨後,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正式進入新階段,國際社會稅收徵管合規能力正式提升,這標誌著實際打擊持有海外未申報金融賬戶資產的個人和實體逃稅的新階段的開始。

7月14日,李克強在國務院常務會議說 「無論涉及到什麼單位、什麼層次,都要一查到底,嚴肅追責。依法依規該罰的罰、該處理的處理、該抓的抓,絕不容忍、絕不手軟。 」

在今年8月召開的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提到 「共同富裕」,與此同時,中央政府為「共同富裕 」定下了基調,同時強調要「加強對高收入群體的監管,依法保護合法收入,合理調整超額收入 」。不難看出,打擊海外賬戶逃稅

二、以下境外收入,不可隱瞞不報

1、收到境外公司分紅
對於持有海外公司的個人,如果在當年從海外公司獲得股息,條例要求他們申報和納稅。即使不以股息的名義資金直接從公司賬戶轉移到個人賬戶, 但未有合理名目,也可能被視為分紅而產生納稅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這筆「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應於次年 3月1日至 6月30日申報和納稅,稅率為 20%。和避稅的全球時代已經到來。

2、未實際收到境外公司分紅,但境外公司有未分配利潤
對於那些持有海外公司股權的個人而言,即使在本年度沒有從海外公司獲得分紅,也存在稅務風險。即使沒有實際收到分配所得,由於該 個人可以控制離岸公司利潤的分配時間,因此很容易被視為故意避稅。根據2019年1月1日實施的新稅法中「受控外國企業」反避稅規則, 對無合理業務需要,故意不分配或少分配境外無經營實質公司利潤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納稅調整,視同分配,並徵收 20%的個人所得稅。

3、轉讓離岸公司股權
涉境外公司股權轉讓,只要是「居民」,在本年度產生了轉讓收入,就必須申報納稅,申報時間同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而稅率為 20%。此外,如果BVI公司持有資產中50%以上為中國不動產(包括直接或間接持有,按資產公允價值計),則 BVI公司股權轉讓收入將直接視為「來自中國的收入」,無論轉讓人是「居民」或「非居民」個人都需要按 20%的稅率申報和繳納中國個人所得稅。

4、境外家族信託收益
新個稅法沒有就設立海外家庭信託或作為離岸信託受益人的相關情形做出規定,因而是否要申報,以及如何申報均未有確切定論,但該等情形若不主動申報, 未來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風險。
實際實施的新稅法明確引入了「受控外國企業」的反避稅規則,這種反避稅的核心取決於「受控與否」。在設立信託時,中國富人傾向於保留所有「控制」權利,如隨時更換受託人、調整分配比例、保留所有投資決策權,甚至設立一個可撤銷信託,但也正式這些控制權力,有可能導致信託下的離岸公司被視為受設立人控制的外國企業,則無論信託是否分配,都可能產生境外所得納稅義務。
此外,今年的兩會上,多位代表提到了家族信託,無論是立法層面還是專業人才層面,明確建議「信託稅制還不完善,應該探索建立有中國特色的信託稅制」,隨著中國金融制度的更加發展完善,相信信託及信託相關的立法都在來的路上,無疑對信託設立人對「控制權力」和「傳承作用」的取捨以及信託受託人長遠眼光和專業都是考驗。

5、高管和員工出售海外上市公司股票
根據現行稅法,對境內上市流通股份,轉讓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海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應按照正常產權轉讓方式徵稅。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個人,包括通過股權激勵獲得股份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需要按財產轉讓的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申報時間為次年3月1 日至6月30日。

6、在海外領取工薪或獎金
在境外公司就業及在境外工作的個人,只要仍然是境內納稅居民,從境外公司取得的報酬,應計入「境外勞務收入」或「境外收入」。因此,他們也應該向國稅局申報和繳納個人所得稅,海外繳納的工資稅通常可以扣除。

三、稅務稽查信息從何而來?

隨著中國版CRS 的逐步推廣,一些移民機構藉此機會宣傳並提出解決方案,如抓緊時間申請「稅務天堂」(安提瓜和巴布達、多米尼克、格林納達)護照,並將資金轉入美國賬戶等。事實上,稅務機關獲取納稅人境外收入的方式非常全面,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1、CRS 信息交換
截至2020年12月,中國已與100個國家/地區開放了CRS信息自動交換,離岸公司、離岸信託和海外保險的信息將每年自動交換回中國。

2、稅收協定和稅收情報交換協定
中國已與幾乎所有主要國家/地區和所有避稅天堂(包括:巴哈馬、英屬維爾京群島、根西島、澤西島、開曼群島、百慕大、阿根廷等)簽署了稅務條約(包括「信息交換」條款)和稅務信息交換協議。如有必要,稅務局可通過協議要求另一方配合稅務檢查或調查,以獲取所需的稅務信息。國家稅務總局一直在積極研究如何利用交換的信息發現可能的避稅行為。從實際案例來看,多數重大跨境退稅案例都是通過專門的信息交換達成的。

3、經濟實質法案
自2019年以來,幾個離岸避稅天堂頒布了經濟實質法案,包括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百慕大、根西島、澤西島等。如果在這些地方設立的離岸公司不能滿足經濟實體的要求,或者當地政府不監督離岸公司是否遵守經濟實體法,屬地將自動將公司信息(包括最終持有人、收入和成本信息等)交換回中國。

4、公共信息渠道和「智慧稽查」
除上述渠道外,稅務機關還與相關部門合作,蒐集獲取公共信息,如工商變更信息、企業股權變更信息、上市公司公告、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分析手段,獲取個人應稅信息線索,識別和防範涉稅違法行為。 2020 年12 月在深圳上線的智慧稽查系統,更利用全面、自動化手段提升了稽查效率。

四、擁抱監管,自檢自查

綜上所述,中國的個稅監管自2019 年才剛剛開始。數據顯示,中國是為數不多的個人所得稅佔比國家財政收入比例小於企業稅的國家,而稅收作為最重要的社會財富再分配有效手段,在「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之下,必將被重視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稅務機關的稅收徵管手段不斷升級,「金稅三期、四期」作為國家稅務信息系統,大數據共享、數據分析能力和自動稅務監管能力,實時獲取納稅人全面的稅務相關信息,用於風險分析和篩選。在可預見的未來,無論是境內還是境外的資產信息和稅務信息都將在監管之下「裸奔」。

海外收入由於沒有扣繳義務人,需要在報告期內自行報告或委託專業人士報告,成為了極易被忽視的稅務風險,若有構成雙重徵稅居民的情形(擁有境外長期身份或在當地交稅等)則需要更加謹慎地自檢。

近年來稅政的變化和改革來勢迅猛實則都有跡可循,對於大多數高淨值人士而言,尋求專業人士意見一直都是避免疏忽出錯的有效方式。同時,由於在家族傳承規劃中,能夠長期穩定的規避稅務政策風險是保證整體架構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對監管的合理預判,長遠的合法規劃,定期的自檢自查,無疑是需要高淨值人士持續關注的重要議題。

 

(本文作者係德林家族辦公室)

德林家族辦公室一直專注於為大中華地區超高淨值家族提供全方位的聯合型家族辦公室服務,包括現金管理、創業投資、繼承信托、海外架構搭建、全球資産配置方案、環球保險服務、固定資産投資、企業整治、家族治理、慈善事業及下一代教育咨詢等。


編輯:魏雅欣

編審: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