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十一項罪名,在區域法院被判監40個月、罰款5,000元。
48歲譚得志前年多次在擺街站期間高叫「光復香港」等口號,被控超過十項罪名,包括前年1月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四個月後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遊行,及發表煽動文字等。
辯方求情指,被告接受良好教育、關心時事,雖然3次參選皆落敗,仍希望透過社會活動令政制更開明;又指部分控罪案發時,《國安法》尚未實施,沒有宣揚暴力,僅以言論宣洩情緒,以致過火出位,加上他並非權貴,無重大影響力。
《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指,不能抽離當時的社會政治現實背景,以理解其犯案嚴重性及目的;又指被告等有法律團隊支持,更自作聰明以「健康座談」為限聚令抗辯理由。
又指他視保釋條款為無物,言行看不到有學養及修為,更遑論是博愛寬恕的基督徒傳道人,只見到一個巿井之徒的無邊謾罵,作為一個政治人物不顧道德底線放棄原則、踐踏品格。
法官又指被告嘩眾取寵,多次打擊建制派,目的是進入立法會,「享受」公帑提供的收入、權威及社會地位,加強自己的政治勢力;又指被告有一定知名度,在其中一次大埔中學生的集會將初生之犢推至犯法場合,實行政治幕後黑手的意圖。
至於七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在《國安法》生效後保釋期間繼續犯案,打擊政府公權力,需判刑阻嚇,考慮到部分控罪同日發生、性質雷同,整體量刑後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共判監40個月、罰款五千元。
編輯:杜若
審校:李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