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通過建議修訂《電影檢查條例》,規定檢查員須考慮影片上映會否不利國家安全。新法例周五刊憲,九月一日交立法會審議。上映未獲豁免或核准的影片最高監禁三年、罰款一百萬元。
現行法例下,電影上映前必須交電影檢查監督,由檢查員確定是否准許上映。修例後規定,檢查員須考慮影片上映會否不利國家安全,如有相關情況,獲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同意,可延長審查時限不多於28天,並向申請人索取資料及徵詢法律意見;檢查員亦可要求申請人提供影片的上映資料。
新例亦賦權督察,無法庭手令亦可進入任何地方搜查,停止未經授權上映或發布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