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錄音短訊悔過書等可作為家暴證據

2022 年 07 月 15 日   閱讀量:11.16萬+

bautefypoo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5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證據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實踐中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但是,實踐中,大多數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證據,導致其申請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發揮。

司法解釋根據家庭暴力發生特點,總結實踐經驗,列舉十種證據形式,明確指導審判實踐,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證據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引。比較常見的如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短訊,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就可以有意識地留存、收集上述證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向人民法院提交。

此外,針對實踐中證明標準把握不準的問題,司法解釋還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證明標準為「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從而降低了申請人的舉證難度。同時還進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規定。從證據的獲取、提供、認定等各環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減少舉證障礙,為家庭暴力受害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製度支撐。

家庭暴力受害人中,有相當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司法解釋根據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點,在證據形式上,將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納入家庭暴力證據範疇。這樣有助於及時認定並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安全、穩定的家庭環境。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範圍。反家庭暴力法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該條列舉了家庭暴力的常見形式。但實踐中,除了上述列舉的形式外,還存在其他可以歸為家庭暴力範疇的行為,需要明確。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於家庭暴力。從而進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編輯:杜若

審校:李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