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已就香港特區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四次報告發表其審議結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昨日表示,儘管由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率領的9人代表團,在會上澄清了對香港特區人權狀況的誤解,但該委員會仍然對香港特區作出毫無根據的批評,「我們對此感到非常失望。」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發表的香港人權狀況報告初稿中,聲稱「深切關注」香港執法部門「空泛演繹」香港國安法,促請香港當局採取行動廢除國安法,其間「避免執法」。委員會又「深切關注」到國安法實施後,大量「公民社會團體」如工會及學生會停運或撤離香港,促請香港「避免打擊結社自由的行動」,要求「撤回」國安法,及撤銷被控非法集結者,修訂《公安條例》云云。
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指出,委員會在檢視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時,應適切考慮該法訂立前社會暴力動亂的背景,以及香港國安法的實際操作和成效,「必須強調,在制定香港國安法的過程中,已全面考慮包括《公約》在內的相關內容,並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時亦須遵守各項人權保障原則。」
發言人表示,香港國安法清楚列出所規定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這些罪行的定義清晰,亦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國家安全法所訂罪行相似;這些罪行具有域外效力,亦完全符合國際慣例。」
無損司法獨立公平審訊
發言人強調,香港執法部門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就有關的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其背景無關,「倡議某界別或背景的人士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是違反法治精神的說法。」香港國安法下的各種法律程序,並不會損害司法獨立或《公約》第十四條下公平審訊的權利。
對於香港國安法阻礙香港司法獨立的指控,發言人強調說:「司法機構致力維護香港的法治和受基本法保障的獨立司法制度。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員會繼續緊守司法誓言,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嚴格根據法律原則,維持司法公義。」
就委員會特別提到有關煽動罪的執法行動,發言人指出,應充分地考慮到2019年起激化公眾的「軟對抗」行為、仇恨言論和刊物的情況。「必須重申,有關罪行絕非要壓制僅屬根據客觀事實而對政府作出正當批評的言論,而《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亦已清晰訂明相關的免責辯護。」
讓港人恢復權利和自由
發言人表示,「我們必須強調,制定香港國安法是為了讓香港居民重新享有於2019年6月至2020年年初的黑暴期間不能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香港國安法確實達到預定效果,並迅速和有效地恢復穩定和安全。這是於香港生活的人和於香港經營的商戶的親身經歷,無可爭議。他們對香港繼續作為開放、安全、有活力而友善營商的都會感到釋懷和高興。」
在新聞和表達自由、集會自由和結社自由方面,發言人強調,特區政府堅定維護並尊重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各種自由,但這些自由並非絕對,並可以因保障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等原因而受到限制。舉例如,2019年年底至2022年6月,已登記職工會的數目由917間顯著增加62%至1,486間,「足以證明香港居民自由行使結社自由和組織的權利。」
在回應委員會就香港特區經完善的選舉制度作出的審議結論時,發言人認為委員會的結論是建基於失實的指控,強調政權必須掌握在愛國者手中,這是世界通行的政治法則。「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會允許不愛國甚至賣國、叛國的勢力和人物掌握政權。只要符合愛國者的要求的人,都可以依法參加選舉,進入特區管治架構,為香港市民服務。」
發言人指出,完善選舉制度的總體方針是擴大香港社會均衡有序的政治參與和令政治體制有更廣泛代表性,而首要目標是確保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以提升香港特區的有效管治和長治久安。「因此,這是一個良好的民主制度,亦最適合香港特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