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任內不會修訂《防止賄賂條例》,未來的行政長官也不應該這樣做,因為此舉會削弱行政長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
林鄭月娥今日在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會上,回答鄭松泰議員提問時指,行政長官向中央和香港特區負責,代表整個香港特區,地位在行政、立法、司法之上。
她指出,香港的憲制體制以行政長官為主導,但她翻查過去20多年通過的法例,發現部分法例的目的是為了削弱行政長官的地位,令他不能主導香港的憲制體制,從而無法符合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憲制責任。
她說,儘管她在競選期間和任內首份施政報告均曾說過,願意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三條和第八條適用範圍擴大至行政長官,但由於此舉是衝着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而來,她今日清楚表明不會修例,而且也不希望未來的行政長官如此做。
編輯:魏雅欣
編審: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