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十二港人偷越邊境案的17歲學生黃臨福前年在警署外投擲汽油彈,承認企圖縱火等罪,判入教導所。

黃臨福由囚車押送至區域法院。案情指他前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側門投擲汽油彈,之前已承認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他亦因與11名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阻止及阻礙警方調查及刑事訴訟,被加控妨礙司法公正,他承認控罪。

黃臨福求情指,事發時他因疫情而停課,加上自己有案在身,對前路感到迷失,在被人影響下,覺得自己可到外地重新開始,才會選擇離開香港這愚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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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縱火、管有汽油彈屬嚴重罪行,香港人煙稠密,判刑須具阻嚇性。當時警署內有警員當值,或會造成嚴重後果。若黃臨福成功逃至台灣,將難以遣返回港審訊,明顯有損司法公正,總量刑起點為六年。

bau20210726se1k7不過考慮到黃臨福在內地及香港已還押超過一年,加上犯案時16歲、坦白認罪,被捕後亦與警方披露所有犯案細節,就三項控罪判他入教導所。

 

編輯:魏雅欣

編審: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