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建議修訂《電影檢查條例》,規定檢查員是否批准電影上映,要考慮會否不利國家安全;政務司司長亦有權以國安理由,撤銷原本獲准上映的電影。

電影能否上映,要先交電影檢查員審視內容及評級,政府繼六月中刊憲修訂相關指引,納入國家安全考慮,最新宣布,將有關原則擴展至《電影檢查條例》提出幾項修訂,包括規定檢查員日後須考慮影片上映會否不利國家安全。若涉及國安考慮,作出決定的時限,由以往送檢影片後28天內,改為可以延長每次不多於28天,前提是獲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同意。

被問到何謂不利國家安全,為何跟之前指引寫的「危害國家安全」不同,當局這樣回應。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表示:「字眼上有利(不利)於或者是危害,我想意思是一樣的,實質的情況來說,都是因應國安法訂立,我們作出修訂。」

修例後,政務司司長獲賦新權力,就算影片之前已獲批,若認為不利國安,可撤銷它的上映,上映未獲豁免或核准的影片,最高監禁三年,罰款一百萬元。

邱騰華指出:「就算是同一套片但是我們在涉及國安的情況下,有時有些人利用這些電影去作一些有機會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的時候,我們都需要加以禁止。現階段來說因為法例未生效,這個權力未產生,亦都未有電影就這個情況送檢,在這一刻我們不會有一個名單。」

一般電影評級,申請人可以向電影檢查審核委員會上訴,但修例後,若涉國家安全,委員會不可以處理。

邱騰華指:「他們也未必有專業能力處理,但這樣不代表上訴,完全沒有其他掣肘。但任何決定,根據香港法律制度,行政決定都可以司法覆核保障。」

條例修訂後,相關人員亦可要求申請人提供上映資料,方便監察及執法,以及在非切實可行情況,督察可無法庭手令下,可進入任何地方搜查,停止未經授權上映或發布影片。

政府提交立法會的文件補充,電影是重要媒體,尤其對年輕人影響深遠,而《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有某些電影部分聲稱為紀錄片,刻劃危害國安的行為,整體鋪排明顯造成美化效果,致令觀眾模仿,對國安構成風險。

新法例將於周五刊憲,下月一日提交立法會首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