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
自金管局與中國人民銀行和澳門金管局於去年六月聯合宣布開展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跨境理財通)以來,三地監管機構一直就跨境理財通的落實安排保持緊密溝通,積極推進籌備工作。今年二月,我們與三地監管機構簽署了諒解備忘錄,確立了監管合作安排和聯絡協商機制。我們亦就實施細節進行了三輪業界諮詢,業界提出的數百條問題及建議有助我們構思計劃落實時的情況,並細化相關安排。
經過多輪討論及諮詢,金管局、人民銀行及澳門金管局今天分別公布了跨境理財通在三地的實施細則。在討論過程中,我們爭取了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為銀行及投資者增加靈活度,包括容許兩地銀行可與超過一家銀行開展業務合作等。相信這些靈活性將有利業界發展跨境理財通業務。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居民最快在一個多月後,待銀行完成準備工作及報備,即可正式通過跨境理財通進行跨境投資。我希望借此機會跟大家分享跨境理財通的主要安排。
正如我們去年六月時的匯思文章1指出,我們設計跨境理財通機制時有幾個重點考慮,一是充分考慮大灣區居民的實際需要;二是互相尊重內地和兩個特區現行監管制度和做法;三是確保風險可控,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推進;四是在整個投資流程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這些考慮貫穿跨境理財通機制的設計。
開戶流程
跨境理財通以兩地銀行系統為基礎,參與計劃的香港銀行可與一家或以上的內地銀行以伙伴模式合作開展業務,分別負責匯款和產品銷售。以「北向通」為例,香港投資者須在香港銀行開立一個匯款戶口,並在與該香港銀行合作的內地銀行開立投資戶口。兩地銀行會把兩個戶口配對,以實施資金閉環管理(見下文)。雖然每間銀行可與對方多過一間銀行合作,但每名合資格投資者只可以在其所在地持有一個跨境理財通匯款戶口,及在另一市場持有一個跨境理財通投資戶口2。
業界和投資者均關注跨境理財通的開戶方式。「南向通」方面,內地居民可以通過見證方式開戶。「北向通」下,香港投資者則可按照現行制度開立人民幣賬戶,或指定已有人民幣賬戶作爲投資戶口。我們亦正與内地監管當局探討在現行安排的基礎上,以試點形式,循序漸進地設立「北向通」下的見證開戶安排。此外,不論是「南向通」或是「北向通」,當投資者在完成開戶程序,及後的戶口操作和選購合資格理財產品皆可以遙距方式進行,例如電話或網上銀行。
合資格理財產品
考慮到一般投資者對兩地理財產品的認識程度、產品特性及可接受風險程度等因素,我們於起步階段先涵蓋風險較低及相對簡單的理財產品。因此,一些結構性產品或衍生工具(例如期貨、期權)等產品都不會列入初階段的合資格範圍內。
「北向通」的合資格理財產品將涵蓋被界定為低至中風險的公募基金和固定收益類(主要投資於債券和存款)及權益類(主要投資於股票)公募理財產品。「南向通」的合資格理財產品則主要包括存款(但不包括結構性存款)、低至中風險及非複雜的債券及在香港註冊成立並經香港證監會認可的基金。
額度管理
計劃實施初期,「北向通」和「南向通」各設1,500億元人民幣單邊總額度和100萬元人民幣的投資者個人額度。額度使用量以跨境匯款淨值計算。舉例說,某「北向通」投資者從香港匯款80萬人民幣到內地購買理財產品,其投資者個人額度用量將為80萬;如果該投資者後來退出部分投資,將部分收益及本金匯回香港(以20萬人民幣爲例),該投資者的個人額度使用量會變成80 – 20 = 60萬人民幣。一旦額度達至上限時,個人跨境匯出款項至投資戶口便會停止,但投資者仍然可以從投資戶口匯款至其所在地的匯款戶口。我們將不時檢視額度的整體使用情況和市場發展需要,並據此與內地及澳門監管機構探討將來對額度作出調整。
資金匯劃
跨境理財通的跨境資金匯款須使用人民幣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進行。當投資者完成兩地開戶程序後,便可透過匯款戶口把人民幣資金跨境匯到投資戶口。在「南向通」下,若內地投資者有興趣投資以其他貨幣計價的產品,可在香港的離岸市場把人民幣資金兌換成有關幣種;在「北向通」下,香港投資者可先在香港的離岸市場換取人民幣資金,再把資金匯到其內地的投資戶口。值得一提的是,「北向通」將不受現時香港居民匯款至內地的8萬元人民幣每日上限的限制。
跨境理財通戶口下的資金將實施閉環管理。換言之,投資者在投資戶口內的資金,只可以用來購買合資格的理財產品,或者在退出投資後以原路匯回匯款戶口;投資者不可以直接從投資戶口提取現金,或將資金匯到匯款戶口以外的其他賬戶。
跨境銷售安排
考慮到初階段跨境理財通只涵蓋由銀行銷售的風險較低、相對簡單的理財產品,較適合透過「只執行交易」(Execution-only)模式進行銷售。在「只執行交易」模式下,投資者將主動作出投資指示,銀行負責執行。投資者如有疑問,亦可以向銷售銀行查詢,由銀行提供有關跨境理財通計劃或合資格理財產品的事實性資訊。至於身處銷售銀行所在地的客戶,銀行可以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指引對他們作出銷售行為,包括給予投資意見。
投資者保障
保障投資者是跨境理財通的重要考慮。為確保投資者權益受相關法律法規保障,所有投訴或違規行為會按「屬地管理原則」處理。以「北向通」為例,涉及理財產品及相關投資的投訴會由內地的銀行根據現行機制負責跟進,並受內地監管機構監管;涉及跨境匯款的投訴則會由香港銀行及監管機構處理,反之亦然。我們會要求銀行在投資者投資前解釋清楚有關安排,並提供渠道讓客戶可跨境作出投訴及跟進。
各監管部門的通力合作及業界具建設性的意見令跨境理財通的框架更爲完善。相信跨境理財通可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理財產品的選擇,進一步便利跨境投資,並為香港金融業帶來新機遇。我們會密切留意跨境理財通運行情況,汲取經驗,並與業界保持溝通,適時推出優化措施。
(本文作者係香港金融管理局副總裁 劉應彬)
2就「南向通」而言,內地投資者可在港澳兩地分別持有一個投資戶口。
來源:金管局
編輯:魏雅欣
編審: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