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防疫措施延長多十四天至下月13日,員工食客都要打針的D類食肆,宴會上限放寬至240人。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變異病毒株傳播力極強,加上本港長者的疫苗接種率偏低,令人擔憂第五波疫情一旦爆發,長者面對重症和死亡情況的風險極高。我們因此有必要維持大部分現行的社交距離措施。」
「另外,在『疫苗氣泡』原則下,考慮到採用D類運作模式的餐飲業務處所已採取嚴謹的防疫措施,包括所有員工已完成接種疫苗,以及至少三分之二的顧客須已接種第一劑疫苗,相關處所的宴會人數上限將獲放寬至240人。」
發言人又提到,復必泰和克爾來福疫苗對於預防2019冠狀病毒病重症和死亡情況高度有效,能為接種人士提供有效保護,免於感染後出現併發重症甚至死亡。政府繼續呼籲仍未接種疫苗的市民,特別是感染新冠病毒後死亡風險極高的長者、長期病患者及其他免疫力較弱人士,應為自己健康着想,在本港第五波疫情來臨前盡早接種疫苗。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指示及指明,於九月三十日至十月十三日(指明期間)生效的規定及限制詳列如下(就第599F章的規定及限制見附件一):
餐飲業務
(一)採用D類運作模式的餐飲業務處所可獲放寬宴會人數上限至240人,其餘相關規定不變,包括所有員工必須已完成接種疫苗,以及宴會中至少三分之二的參與者必須已接種第一劑疫苗。
(二)在指明期間繼續維持現時就餐飲業務的其他規定及限制。除酒吧或酒館另有規定外,所有餐飲業務處所須按A類、B類、C類或D類運作模式的其中一種運作,詳情見附件二。
酒吧及酒館
(三)在指明期間繼續維持現時就酒吧或酒館的規定及限制,詳情見附件二。
表列處所
(四)在指明期間維持現時就下列第599F章附表所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這些處所如採取所需特定措施,可按指明的運作模式運作(詳見附件一及附件二),否則必須繼續關閉:
(a)浴室;
(b)設置(或擬設置)供租用舉行社交聚會的處所(一般稱為派對房間);
(c)通常供人飲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娛樂、營業至深夜的場所(一般稱為夜店或夜總會);
(d)卡拉OK場所;
(e)麻將天九耍樂處所;及
(f)郵輪。
(五)在指明期間維持現時就第599F章下其他表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這些表列處所在符合相關規定及限制下可予開放,相關規定包括處所負責人須安排涉及處所運作的員工每14天進行一次關於2019冠狀病毒病的聚合酶連鎖反應核酸檢測,而有關檢測樣本必須是由專業人員採集的鼻腔和咽喉合併拭子樣本。員工亦可以完成接種新冠疫苗作為替代措施。
(六)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此外,身處餐飲業務處所及表列處所的人士須遵從適用於他們的相關要求,違反有關規定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有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當中,若員工或顧客在有關措施下作出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即屬違反第599F章的規定,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倘若在第599F章處所內出現違反有關羣組聚集要求的情況,將繼續根據第599G章的規定處理,即參與有關羣組聚集的人士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
羣組聚集
(七)除獲豁免者外,於指明期間繼續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四人以上的羣組聚集。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未有遵從第599F章下相關規定或限制的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內的羣組聚集。
(八)根據第599G章,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若參加者、員工或顧客在有關措施下作出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可被視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並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
佩戴口罩要求
(九)於指明期間延續第599I章下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即所有公眾地方,除了《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十)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