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中大二號橋衝突,五名中大生暴動等罪成,判囚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
案發在前年11月11日,當日有人發起「黎明行動」,在多區堵塞道路。
中大二號橋附近有多人聚集,有示威者向吐露港公路投擲雜物及投擲汽油彈,警方進入校園,發放催淚彈並拘捕五名被告,控告暴動罪及違反《禁蒙面法》等罪。
年齡介乎20至23歲的五名被告劉晉旭、符凱晴、高梓斌、陳歷釋及許貽顓早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早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指,雖然無證據顯示五人於首三次衝擊警方防線時已在場,但事件當時被廣泛媒體報道,他們沒有可能不知道。
而被告依然穿深色衣服、戴口罩到場,反映他們有意圖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雖然五名被告只涉及第四次衝擊,但暴動因不斷有人加入,而得以維持近一個多小時,故法庭量刑時不應只專注第四次衝擊。
張潔宜又指,雖然第四次衝擊只維持了2分鐘,但示威者強烈攻擊,並擲了5枚汽油彈,導致濃煙四處、火光熊熊,現場猶如控方所指稱的「戰場」,對現場環境必然造成損毀,雖然無人命傷亡,但法庭不能忽視汽油彈對現場人士的安危構成風險。
又稱雖然沒有證據顯示眾被告擔任帶領角色,或有實際參與暴力行為,不過援引上訴庭案例,認為暴動不能只考慮個人行為,而是整個群體做的事;最終判處5人監禁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