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委會候任委員須依時交書面誓言

2021 年 10 月 05 日   閱讀量:16.39萬+

選舉事務處提醒選舉委員會候任委員須於法定期限本月15日或之前簽署並提交選舉委員會書面誓言。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除非選舉登記主任收到某屆任期某候任委員根據條例簽署的選舉委員會書面誓言,否則不得將該候任委員姓名加入該屆任期選舉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

選舉事務處上月27日發表選舉委員會暫行委員登記冊,並於同日發信邀請候任委員提交書面誓言。截至本月3日,共327名委員已提交書面誓言。

候任委員須於法定期限或之前簽署並提交選舉委員會書面誓言,方可獲納入本月22日發表的正式委員登記冊,成為新一屆選舉委員會委員。

候任委員可自行安排持有現行執業證書的律師監誓;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並已在政府總部設立特別櫃枱為候任委員監誓。如候任委員身在內地或國外,應聯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或選舉事務處作出合適安排。

查詢可致電2891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