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早前批准黎智英違反香港國安法案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作代表,律政司不服決定並多次上訴,終審法院昨日拒絕了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晚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作解釋,釐清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李家超根據中央政府指令及時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充分體現作為香港特區「當家人」和「一國兩制」實踐「第一責任人」的擔當,社會各界堅決支持李家超履行憲制責任,切實防範危害國家安全風險。香港市民更要認清,此案顯示反中亂港勢力不擇手段製造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對此絕不能有絲毫麻痹鬆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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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就是要防範外國或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危害國家安全。本港法院准許黎智英聘請在本地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替其辯護,令人擔憂帶來國家安全風險,包括如何保證海外律師能夠不受外力干預影響,如何切實履行保護國家機密的責任等等。正如李家超表示的,在現行的制度下,香港特區沒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會遵從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三條有關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秘密的保密規定。「基於這些潛在風險,容許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參與處理國安案件,是否符合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和目的?」

從法律觀點上分析,本港社會各界人士紛紛表示,有些法官簡單套用審理一般案件的原則、程序和習慣以及所謂「國際標準」來約束香港國安法的適用和執行,未能正確認識香港國安法的憲制地位,未有充分考慮香港國安法的權威性、凌駕性。公眾普遍認為,准許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的抗辯實屬罕見,對香港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發展亦帶來不利影響。

香港國安法第三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首長,也是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政府負責。 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大是大非問題上遇到重大挑戰和考驗時,李家超擔起維護國家安全的重任,按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向中央負責,以確保完整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切實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推動香港全面開創由治及興新局面,體現了作為堅定愛國治港者的擔當。

國家安全立法屬於中央事權,中央對香港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均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相關法律擁有無可爭議的解釋權。人大釋法是香港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維護香港法治的重要舉措。李家超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審理的問題建議中央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可以在憲制和法律的軌道上,及早解決涉及國安法案件的爭議,築牢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屏障,也彰顯中央維護和發揮香港普通法優勢的決心。

香港國安法實施兩年多,香港恢復了法治穩定,但樹欲靜而風不息。此次案件提醒香港社會各界,香港國安法的頒布實施並不意味着高枕無憂,全港各界必須堅定不移支持特區國安委依法採取措施,堵塞危害國家安全的漏洞,確保香港國安法得到完整準確、不折不扣地貫徹實施,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保障香港長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