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方平(兩岸和平發展聯合總會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200531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高票通過《反分裂國家法》。

她的頒,標誌著中國政府在解決台灣問題上實現了從政治主張向法律規範的制度性跨越。這部法律既體現了對 台獨 分裂勢力的法律威懾,又是構建兩岸關係法治框架的里程碑。二十年來的實踐證明,該法律在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方面顯現出顯著的制度效能成功構建了遏制 台獨 的法律長城,開闢了兩岸融合發展的制度通道。

一. 同憲的論述一脈相承

《反分裂國家法》開宗明義第二條就明確表述: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這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 的論述是一脈相承的。在剛剛閉幕的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兩會上,問題受到與會代表的高度重視,特別是王毅外長擲地有聲的嚴正定調,中國省的稱謂已是不爭的事實!引發大陸和地區各界人士的強烈共鳴,中國國防部也向全世界重申:海峽是中國內海,已正式納入中國軍事管轄範圍。祖國終將統一也必然統一乃大勢所趨!

. 法治思維下的主權維護機制

《反分裂國家法》創造性地把政治承諾轉化為法律規範,構建起完整的法理體系。其中,第三條確立的一個中國 法律原則,超越了傳統政治宣示的局限,使國家統一原則獲得確定性的法律表達。她堅定地捍衛了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反對和遏制了 台獨 分裂再者,第五條關於發展兩岸關係的制度安排,將三通、經貿合作等具體措施也納入法制軌道,形成剛柔並濟的治理模式。這種立法實踐充分體現了現代國家治理中法治思維與政治智慧的有機統一,從而開啟了日後各省各地區紛紛出各式各樣的惠台融合措施。 

. 法律威懾和平發展的辯證統一

該法第八條設置的 非和平手段 條款,透過法律形式明確了使用武力的條件與程序,既形成對分裂勢力的有效震懾,又為和平發展預留充分空間。具體列明執行 非和平手段 的若干前提條件,並指出仍然盡力爭取和平統一的局面。據顯示,該法律後,兩岸貿易額從2005年的912美元增至2023年的2678億美元,人員往來突破萬人次。這種 以法止戰、以利促和 的治理邏輯,成功塑造了 反獨 促統 的動態平衡。

. 國家治理現代創新實踐

《反分裂國家法》了主權問題法律化處置的新範式。首創將憲法原則具體化的立法技術,為祖國統一提供了可操作的制度路徑。法第廿授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台海和平這種授權立法機制既保障了法律實施的靈活性,也維護了法治的嚴肅性。這種制度設計為處理複雜政治問題提供了法治化樣本。

由此可見,《反分裂國家法》的頒佈和實施,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及重大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