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國徽修訂法案周五刊憲

2021 年 08 月 12 日   閱讀量:16.7萬+

特區政府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明確國旗及國徽的使用規定,包括升國旗儀式的禮儀及收回機制、釐清有關侮辱國旗及國徽罪行的條文,並就相關教育和推廣作出規定。法案周五刊憲。

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2020年10月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修正草案,今年1月1日實施。

香港特區已於1997年7月通過制定《國旗及國徽條例》,並以本地立法方式在本港實施《國旗法》和《國徽法》。因應全國人大常委會最近對這兩部全國性法律的修訂,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在本港實施上述兩部經修正的全國性法律。

考慮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上述兩部全國性法律早已通過制定條例以本地立法方式在本港實施,特區政府建議以修訂條例而非公布形式在香港實施該兩部經修正的全國性法律。此做法符合「一國兩制」原則。

條例草案的立法原則是必須體現經修正的《國旗法》及《國徽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保障國旗及國徽的正確使用,維護國旗及國徽作為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旗及國徽,增強市民的國家觀念和弘揚愛國精神,同時兼顧香港特區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和實際情況。

政府今年2月已就修訂條例的建議方向和內容諮詢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委員對建議方向表示支持。

《2021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特區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審議工作,爭取盡快通過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