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政府公布修改《博彩法》草案,建議訂明賭牌批給數量最多6個、禁止轉批給,批給期不多於10年,例外情況下可延長最多3年。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 明確制定本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尤其包括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活動,必須在維護國家及澳門特區安全的前提下進行,以及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及可持續發展。
- 修改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批給數量及批給期限,訂明批給數量最多為六個,並明文禁止轉批給;規定批給期間不得多於十年,在例外情況下可延長最多三年。法案還制定娛樂場、博彩機及博彩桌的審批規範,以規範幸運博彩的經營規模。
- 加強對承批公司、參與博彩業活動人士及公司的資格審查和監管機制,包括明確受審查對象的範圍,訂定審查適當資格的標準以及不具備適當資格的後果,藉此強化政府的監管手段。
- 調升承批公司的資本金額至澳門元五十億元,以確保幸運博彩的承批人具備足夠的財力。
- 提升由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出任的常務董事的佔股比例至15%,並限制承批公司或其屬控權股東的公司的上市流通股比例,使承批公司的業務與澳門建立更穩定的聯繫。
- 訂定承批公司在經營幸運博彩時須履行的各項義務,並設立相應的處罰制度。
- 訂定承批公司須承擔的社會責任。
- 對現時設於非承批公司不動產內的娛樂場訂定過渡規定,使再取得幸運博彩經營權的現有承批公司可在三年期間內處理該等娛樂場的事宜,以符合法案有關娛樂場必須設於屬承批公司所有的不動產內的規定。
- 為配合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程序的有序開展,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有關調升公司資本額及常務董事佔股比例等條文,則不適用於現有承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