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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法律涵蓋五項電腦網絡罪行,最高可判囚兩年至十四年。

五項罪行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

委員會指相關罪行性質充分支持香港法律,適用於域外範圍,如犯罪者的作為已導致或可能導致對香港的嚴重損害,本港法庭可行使司法管轄權。

又建議將部分《刑事罪行條例》中關於「誤用電腦」的現有條文,改列於「非法干擾電腦數據罪」及「非法干擾電腦系統罪」的新法例中;而只要器材或數據主要用途是為達到犯罪目的,不論器材或數據能否用作任何合法目的,亦足以構成犯罪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