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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宣布,將由2月5日凌晨零時起,調整曾逗留內地和澳門的抵港人士接受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的安排。從台灣抵港人士的強制檢疫期亦會同時調整為在指定檢疫酒店強制檢疫14天及其後七天的自行監察。

內地和澳門抵港安排
調整為三次強檢

由2月5日起,所有於1月18日或之後到達香港,並在抵港當天或之前14天只曾逗留內地或澳門的人士,不論是經陸路口岸或機場抵港,其相應的強制檢測次數將調整為三次。他們須於抵港第三天、第五天及第12天接受檢測,其中第12天的檢測必須到社區檢測中心進行。此安排適用於按「回港易」或「來港易」計劃抵港而獲豁免強制檢疫的人士、已完成接種新冠肺炎疫苗而須接受七天強制檢疫的人士,以及未完成接種疫苗而須接受14天強制檢疫的人士。作為過渡安排,如相關人士在1月18日至1月25日期間抵港,並已在抵港第12天或第16天到社區檢測中心接受強制檢測,將獲視為已完成強制檢測的要求。

現時,所有按「回港易」或「來港易」計劃抵港的人士均須於抵港當天或之前三天內接受檢測並取得陰性結果。此外,曾逗留廣東省以外其他內地地區或澳門的人士在登上民航客機來港時,須出示預定起飛時間當天或之前三天內進行的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所有經機場抵港的人士均須於抵港當天接受「檢測待行」,其陰性檢測結果獲確認後方可離開。

抵港人士到達香港的日數以到達當天作第一天起計。例如,若抵港日期為2月5日,其第三天檢測應於2月7日進行,第五天檢測應於2月9日進行,第12天檢測則須於2月16日進行。

特區政府會跟進相關人士有否遵從強制檢測公告。任何人士如未有遵從相關檢測公告即屬犯罪,可被處定額罰款5000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要求該人士於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即屬犯罪,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台灣抵港安排
實行「14+7」

由2月5日起,過去14天曾逗留台灣的香港居民在抵港後須於指定檢疫酒店接受14天強制檢疫,其間接受六次檢測,隨後進行七天自行監察。他們並須在抵港第16天和第19天接受強制檢測,其中第19天的檢測必須到社區檢測中心進行。

至於從台灣來港的非香港居民,他們必須已完成疫苗接種(注),方可登機來港,檢疫與檢測安排與香港居民相同。未完成疫苗接種的非香港居民將不會獲准入境。

就那些在2月5日前從台灣抵港,並在2月5日或之後仍須按原有檢疫令而在指定檢疫酒店接受第15天至第21天檢疫的人士(即在1月16日至2月4日期間從台灣抵港的人士),衛生署會安排他們在檢疫期完成前分批有序地進行檢測。若他們獲得陰性檢測結果,並已完成最少14天的檢疫,便可陸續獲安排離開指定檢疫酒店。有關人士離開指定檢疫酒店後須於抵港第15天至第21天自行監察,並在抵港第16天和第19天接受強制檢測。

上述經調整的強制檢疫及檢測安排與特區政府早前公佈適用於從海外抵港人士的安排一致。

注:已完成疫苗接種的相關人士及其陪同的12歲以下小童可登機來港。此外,(i)因健康原因而不適合接種、並持有相關醫生證明書的相關人士,或(ii)已接種一劑認可新冠疫苗並持有認可疫苗接種紀錄的相關人士,如在接種該劑疫苗後獲發醫生證明書,證明其因健康原因未能接種第二劑新冠疫苗,亦可例外獲准登機來港。

 


編輯:杜若

審校:李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