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新冠肺炎的疫情,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的規定,由2022月4月3日零時起,12歲或以上人士,須出示以下其中一項有關新型冠狀病毒疫苗證明,才可登上由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台灣地區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用交通工具:
1)已完成初種系列接種(一般為2劑)滿14天;18歲或以上人士出示已完成新型冠狀病毒疫苗初種系列最後一劑接種已超過7個月者,尚須出示已接種至少1劑加強劑的證明。
2)不適合或不能接種情況將持續2個月以上的醫生或有關當局的證明。
有關證明須為當地政府認可作為國際旅行用途者。終止第252/A/SS/2021號衛生局公告中有關疫苗接種要求的規定及第078/A/SS/2022號公告。違反者可能須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
此外,現行由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台灣地區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14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及入境後21天內不得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前往內地的措施維持不變。
編輯:魏雅欣
審校: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