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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李家超就三度無在指明時間內提交選舉廣告的支持同意書副本,入稟高等法院申請豁免刑罰及訟費,法官下午頒布書面判詞。

李家超沒有到庭,其代表律師表示,李家超願意支付律政司訟費。法官歐陽桂如指,需時考慮雙方書面陳詞,下午頒布書面判詞。

李家超四月在社交媒體專頁上載有關香港乒乓女隊主教練李靜、時任立法會議員林智遠及藝人方力申言論的選舉廣告,但沒有按《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在發布廣告後的一個工作天內提交支持同意書副本。

根據《規例》,一旦違反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