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就裁判官批出手令,允許警方檢查他手機內的新聞資料,提出司法覆核,被高等法院駁回,但法官批准在等待上訴期間,暫緩警方解封手機的手令七日。

 

黎智英前年八月被捕時,被警方檢取其兩部手機,獲法庭以涉及新聞材料為由暫時封存。

警方上月引用《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取得新手令,獲准檢視手機內的「指明證據」。黎智英本月初提出司法覆核。

法官陳嘉信在判詞中指,新聞自由並非絕對權利,不等於可以全面禁止檢取、出示或披露新聞材料;《國安法》實施細則在警方處理危害國安案件時,獲得比《警隊條例》更多的權力,而實施細則中所指的「指明證據」並沒有排除新聞材料。

法官認為,國安法指定裁判官羅德泉批出手令時,已知道手機內有新聞材料,並權衡了新聞自由及公眾利益,故警方按《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申請的手令,有權檢取及查閱包括新聞材料的電子資料。

法官駁回黎智英的司法覆核。黎智英一方研究判詞後,申請擱置涉案手令。

律政司指案件沒有任何合理爭辯之處。法官經考慮後亦認為,上訴沒有明顯成功機會,而駁回申請,但批准在等待上訴期間,暫時擱置案件的裁決,即警方在七日內,不能按裁決解封黎智英兩部手機內,包括新聞材料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