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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首次審議《工會法》草案,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轉述,法案建議工會會員須受僱於澳門僱主實體,包括外僱。不少委員關注若在澳門沒有分公司,但有聘請本澳僱員工作的情況、自由職業人士、年滿16歲人士能否加入工會等。

特區政府因應社會及經濟發展,逐步完善勞動範疇的法律法規,於2021年對《工會法》進行公開諮詢,經綜合考慮諮詢期間所收集的意見和建議、本澳勞工團體社團的情況,以及參考鄰近地區和國家的相關法律制度,特區政府制定了《工會法》法案,以規範工會的權利與義務。《工會法》於去(2022)年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昨日首次開展討論《工會法》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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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會上無人追問集體談判權與罷工權議題,因政府已明確表示集體談判權不在這次立法範圍內。 (資料圖片)

文本未提及工會據位人條件

《工會法》諮詢文本中提出,考慮到工會的據位人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會代表工會作出法律行為,以及召開會議並就工會的事項進行決議,故工會據位人不能是企業內重要代表或與存在特別關係,亦不得與企業負責人之間存在配偶、特定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關係。委員指出,留意到文本內並無提及上述事項,委員會關注,是否讓工會自行訂立章程;同時,委員會關注工會有代表會員的職權,是屬法定代理還是擬定代表?

「現有法律已保障罷工權」

有傳媒關注,工會與現時具工會部分職權的社團分別,陳澤武稱,現時有400多個勞工組織社團,他個人認為工會具認受性及代表性,若只是社團性質,資方大可不理會。另外,法案諸多規定是否對勞工團體限制更大,陳澤武稱,不排除有社團會感到煩瑣而不過渡至工會。

對於外界關注的集體談判權與罷工權議題,陳澤武表示會上並沒有人問及,因為政府已明確表示,公眾諮詢時沒有共識,因此現時不會考慮納入集體談判權,並指現行《勞工法》已明確僱主不能阻礙僱員罷工。


來源:澳門力報

編輯: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