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君彥介紹,今屆立法會議員都認為要有一套清晰完善的守則,去協助議員自我監管、自我完善,因此立法會參考了行政會議成員、政治委任官員、區議會和公務員現時履職安排的相關行為守則做指引,在現行議事規則的基礎之上,正着手制定一套新的立法會議員守則,目標是進一步完善議員監察的制度,包括訂明議員行為操守和工作表現要求,例如需出席會議、參加表決,及定期提交工作報告等等。

他續指,今次自我監察機制有懲罰機制,對違反國安條例、立法會宣誓等行為的議員,將給予最嚴重的處罰,即停職且停職期間不給薪酬。立法會將根據議員不當行為的嚴重程度設立處分機制,以及改進議員利益申報的機制等等,為了達到這個目標,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的職能就會擴大,也會改名為「立法會監察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