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立法會二常會今(15)日下午續審《工會法》,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會議完成首次細則性審議,下一步由立法顧問團隊與政府顧問開會,對條文再作優化。
法案建議,僱員作為工會機關據位人因從事相關領導活動而缺勤,視為合理缺勤。合理缺勤每年最多連續或間斷六個工作日,僱員須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僱主,或如該缺勤屬不可預見,則須盡早通知僱主,以及提交證明。陳澤武表示,有委員關注若同一企業有多位工會機關的據位人同時需要召開會議,會否影響企業運作,資方又是否可以作出拒絕,希望政府解釋工會活動的定義。
法案又建議,按現時法律註冊的工會,會有三年登記過渡期,但沒有說明不按要求做過渡登記的後果。陳澤武稱,委員會關注是否不能再用工會名字或不能從事工會工作,需否改名,甚至要轉為其他文化、慈善等社團。
來源:澳門力報
編輯:方方